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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子正义

① 十四卷。东汉赵岐注,题为宋孙奭疏,实不可信。朱熹《语录》以为是南宋邵武士人伪托孙奭所疏,并且称“蔡季通识其人”。邵武旧属闽,士人是对年纪大的儒生的一般称谓,但后人多方推求,终于难以确定作伪者为何人。陈振孙《直斋书录解题》、马端临《经籍考》、朱彝尊《经义考》对该书均有著录。考《宋史·邢昺传》,邢昺于咸平二年(999)受诏与杜镐、舒雅、孙奭、李慕清、崔偓佺等校定《周礼》、《仪礼》、《公羊春秋》、《穀梁春秋》、《孝经》、《论语》、《尔雅义疏》,并未提及《孟子》。《涑水纪闻》载孙奭所校定者有《论语》、《孝经》、《尔雅正义》等书,也没有提及《孟子》。该书的序与孙奭《孟子音义》序完全一致,显然抄自《孟子音义》。清人钱大昕称“(《正义》)尽删《章指》(赵岐《孟子章句》)正文,仍剽掠其语散入《正义》”。该书为伪书,确定不移。就该书本身而言,价值也不高。汉代解经,或曰训诂,注音释义,考释典章名物;或曰章句,分章断句,阐释义理;至宋始有疏,补汉儒注经之不足。然而《孟子正义》只是发挥赵岐的注说,好象乡塾讲章,并未于名物制度有所疏解。赵岐注好用古事为比,《正义》大多不能指明其出典,指明之处也多舛误不实。如尾生抱柱一事,典出《庄子》,疏中却称见于《史记》;陈不瞻事典出《新序》,疏中也指为《史记》。《正义》对赵注之义也多有未解。比如赵注“我能为君约与国战必克”,疏云“我能为君期与敌国战斗,必能胜”,将“与国战”连读,不知在“国”字下断句,句读不知,语义乖违。也有评家以为该书某些地方“精善之至”,“近人以其伪而蔑弃之,不知其有可取者矣。”(陈澧《东塾读书记》)但历代评家多定其为粗陋,也是难以更作别论的。作伪者对赵岐注也多有改窜,以传世的《孟子章句》和《孟子音义》校参,《正义》显然并非赵注原貌。明代以《孟子正义》入《十三经注疏》,流传甚广,《提要》也予以著录。传世的《孟子正义》版本有:宋刻元修本(北京馆藏)、元刻明修本(北京馆藏)、明丛书堂抄本(北京馆藏)、清章氏式训堂抄本(上海馆藏)、元刻明修《十三经注疏》本(北京市文物局藏)、嘉靖间李元阳福建刻本(浙江馆藏)、万历北监本(浙江图书馆)、崇祯间毛氏汲古阁刻本(浙江馆藏)等,均题作《孟子注疏解经》十四卷,汉赵岐注,宋孙奭疏。② 三十卷。清焦循(详见《论语通释》)撰。是书系为赵岐《孟子章句》所作的疏,对经注多所阐明,虽匡正赵注间或欠妥,但瑕不掩瑜。如“龙子曰:治地莫善于助,莫不善于贡。”赵注言治土地之赋,无善于助者也。贡者,校数岁以为常类而上之,民供奉之,有易有不易,故谓之不善也。焦疏则引夏氏僎曰:战国诸侯,重敛掊克,立定法以取民,不因丰凶而损益,且托贡法以文过,故孟子有激而云。其所谓不善者,特救战国之失耳,禹法实不然也。龙子“莫不善者”,指战国诸侯之贡法,非夏后之贡法。“小弁之怨亲亲也”,赵注云伯奇仁人而父虐之,故作小弁之诗云,何辜于天。焦疏则引刘氏《始兴诗》云,《孟子》“亲之过大”一语,据此可断其为幽王太子宜臼之诗。盖太子者国之根本,国本动摇,则社稷随之而亡,故曰亲之过大。若在寻常放子,则已之被谗见逐,祸只一身,其父之过,与《诗·凯风》“七子之母,不安其室”无异,不会云亲之过大。又《诗》二章云:“踧踧周道,鞠为茂草,我心忧伤,惄焉如擣。”此诗有伤周室衰微之意。若寻常放子,其于国家事又有何干系。这些均足以补赵注之缺。另外,赵注蒙经学之蔽处,焦循也一一指明,所论多当。该书有《焦氏丛书》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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