玛喇巴什直隶厅
见“巴尔楚克” ②(413页)。
见“巴尔楚克” ②(413页)。
见“宗仁蒙古侍卫亲军都指挥使司”(1526页)。
清代新疆维吾尔族封建主。简称“巴巴和卓”。叶尔羌(今莎车)人。清札萨克一等台吉※祃木特长子。乾隆二十四年(1759),以父被留居北京,应召至京与聚处,授四等台吉。四十四年(1779),父死,受命降袭二
藏语音译,意为“枪差”。解放前四川甘孜藏族地区封建领主对农奴的一种剥削方式。由土司在※“马差”户中指定较富裕的差巴(支差的人)担任,规定每户须购置步枪1支,子弹100发。所领种的份地多于任其它差者。遇
清代新疆地名。见《嘉庆重修大清一统志》等书。乾隆二十七年(1762)设办事大臣,二十八年筑庆绥城,三十七年(1772)设领队大臣、县丞,管理土尔扈特游牧和库尔喀喇乌苏、晶河(精河)两处屯田,四十六年(
日本对满洲实行经济掠夺的具体计划。日本建立伪“满洲国”后,以“借地养民”为幌子,在伪兴安省设立荒务局,并于1939年制订此“要纲”,动员大量日本移民进入“满洲”,使兴安南省、兴安东省、大兴安岭、札兰屯
高句骊国官号。 见于《北史》等南北朝史书,为高句骊国十二等级“大官”(《周书》加※“褥萨”称有十三级)中之第七级,位于※“乌拙”之下,※“大使者”之上,与诸官分掌内外事。《新唐书》列为第三级。
清代刻书家。又名袁二,字景初。江宁府上元县(今南京市)人。回族。约生于康熙五十一年(1712)。以经商为业,曾在湖北汉口开裕兴帽店,承继祖、父之志,业余以刊刻汉文伊斯兰教典籍为己任。乾隆四十三年(17
即“乙弗”(2页)。
清外蒙古诸旗之一。牧地当喀鲁哈河源。东至哈勒占,西至达斡得额沁乌苏,南至哈坦乌苏,北至布尔噶苏台鄂博尔商达。有佐领1,会盟于汗阿林盟。康熙五十年(1711)土谢图汗察浑多尔济第四子车凌巴勒后裔以札萨克
羌部落名。东汉开始强迁西羌于内郡,大批氐羌徙居于凉、并二州及三辅等地。魏晋时,陕西关中渭北高原西起彬县、旬邑,东至韩城、郃阳成为羌、氐、卢水等族的居住地带,或一族为聚落,或数族为聚落,渐成小邑,发展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