漠咱帕尔
清代新疆维吾尔族伯克。乌什人。乌什郡王品级※霍集斯长子。初隶准噶尔部。乾隆二十年(1755),从父附清。翌年,随布拉呢敦及父招抚南疆。寻布拉呢敦、霍集占(即大小和卓木)引兵反清,受命为乌什伯克。二十三年(1758),闻霍集占于库车受清军攻击,将走乌什,与父谋诱之入城,将其缚献,未果,献藉降。以父随定边将军兆惠征霍集占,奉诏代父入觐,封公品级。二十五年(1760),因凌虐乌什百姓被控,令居京与父聚处,隶属理藩院(一说隶蒙古正白旗)。后以罪被削爵,授一等侍卫。
清代新疆维吾尔族伯克。乌什人。乌什郡王品级※霍集斯长子。初隶准噶尔部。乾隆二十年(1755),从父附清。翌年,随布拉呢敦及父招抚南疆。寻布拉呢敦、霍集占(即大小和卓木)引兵反清,受命为乌什伯克。二十三年(1758),闻霍集占于库车受清军攻击,将走乌什,与父谋诱之入城,将其缚献,未果,献藉降。以父随定边将军兆惠征霍集占,奉诏代父入觐,封公品级。二十五年(1760),因凌虐乌什百姓被控,令居京与父聚处,隶属理藩院(一说隶蒙古正白旗)。后以罪被削爵,授一等侍卫。
裕固语音译,又作点格尔汗。“汗”意为“可汗”,“点格尔”意为“上苍”、“天”,“汗点格尔”意为“敬天可汗”,汉族称之为敬毛神。旧时裕固族中保留的原始萨满教崇拜。祭祀由神职人员艾勒哲主持。“艾勒哲”,裕
见“拽剌”(1620页)。
见“耶律隆祐”(1320页)。
?—1383元末明初广西土官。广西田州(治今广西田阳)人。壮族。元至正二十七年(1367),袭父职,任田州、来安二路总管军民安抚使。明洪武元年(1368),明兵下广西,遣使赍印降明。翌年,又派人入朝奉
见“索南群培”(1832页)。
清察哈尔八旗之一。由康熙十四年(1675)迁置宣大边外的察哈尔部众及以后陆续来降的喀尔喀、厄鲁特部众合编而成。不设札萨克,由清廷派总管管理。是为总管旗。位于独石口外,东与南接太仆寺牧厂,西至察哈尔正白
即“东海女真”(515页)。
见“纳邻河卫”(1272页)。
云南德宏地区陇川县户撒坝阿昌族工匠特制的刀剑统称。阿昌族制铁手工业有悠久历史,相传明洪武(1368—1398)年间,阿昌人从明将沐英在此的屯兵学会制刀技术,后又不断提高锻造工艺,遂制作出各种锋利、美观
隋代钦州乌武僚(壮族先民)首领宁贙的石刻墓碑。宁贙(573—608),字翔威,宁长真之弟,世袭钦州土官。此碑刻于隋大业四年(608)。楷书汉字。分33行,每行39字,共计3267字。内容记述宁赞之家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