款首
见“门款”(135页)。
见“门款”(135页)。
见“白马岭之战”(607页)。
1748—1830清代拉卜楞寺高僧。藏族。出生于哈饶津地方,原属噶尔孜氏族。在经院中学习显密经论和《声明学》、《诗鉴论》以及天文、历算等,获得博学者称号。举凡开光、护摩、各种医药诊治、施食造法和程序、
见“合鲁不只”(836页)。
清代卫拉特蒙古土尔扈特部汗王。又称岱青。※和鄂尔勒克长子。明崇祯十三年(1640),随父参加在塔尔巴哈台召开的卫拉特、喀尔喀四十四部王公大会,参与制定《蒙古卫拉特法典》。清顺治元年(1644),成为西
瑶语音译,意为“瑶人”。部分瑶族自称。他称“东山瑶”。分布在广西全州、灌阳和湖南零陵、道县。操“勉语”,属汉藏语系苗瑶语族瑶语支。
①契丹语。亦作“曳剌”、“夜剌”;《武林旧事》记为“爷老”;唐代史籍译作“曳落河(何)”(多一尾音);清代改译为“伊喇(注音“伊喇河”)”。其意:(1)健儿,或壮士。《新唐书·安禄山传》:“曳落河者,
明代藏区古地名。在今西藏昌都地区贡觉南境。永乐四年(1406),其地名僧宗巴斡即南歌巴藏卜遣使入贡明室,被授为灌顶国师。次年,永乐帝封其为※护教王,赐金印,诰命。后,其地政教首领依定例入贡,并奉朝命修
参见“色里克”(844页)。
吐蕃赤松德赞赞普(755—797年在位)时大臣。大相※桂甘之子。奉命制订“九双木简”、“真智五木简”及“三审木简”、“流动木简”等法律,分别作为医疗费赔偿、命价赔偿、亲属离异、判断诉讼真伪及盖印结案等
见“宰赛”(194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