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木吐喇石窟
又称库木土拉千佛洞。位于今新疆库车县城西南30公里处。为古龟兹国及西州回鹘时期的佛教遗址。石窟凿建于渭干河东岸悬崖上,现存洞窟北区为80窟,窟形和壁画保存较完好的不到半数;南区编号洞窟为32个,保存较好者不足10窟。开凿年代约在5至11世纪之间,是研究龟兹文化、新疆佛教文化,以及新疆古文字、建筑、音乐、美术、舞蹈、服饰的宝库。1961年国务院公布为第一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又称库木土拉千佛洞。位于今新疆库车县城西南30公里处。为古龟兹国及西州回鹘时期的佛教遗址。石窟凿建于渭干河东岸悬崖上,现存洞窟北区为80窟,窟形和壁画保存较完好的不到半数;南区编号洞窟为32个,保存较好者不足10窟。开凿年代约在5至11世纪之间,是研究龟兹文化、新疆佛教文化,以及新疆古文字、建筑、音乐、美术、舞蹈、服饰的宝库。1961年国务院公布为第一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1430藏传佛教噶举派僧人。又名王仁波切仁钦贝杰。藏族。曾任止贡寺座主。明洪武十八年(1385),明赐“必力工万户府印”。永乐十一年(1413),明帝封其为阐教王,并赐彩币印诰。领地在今西藏墨竹工
藏语音译,指吐蕃之“属民”。有广、狭二义:吐蕃将赞普以下的民众均称为属民。官吏、奴隶主、自由民、奴隶以及僧侣人等,均在属民范围之内,是为广义的所谓“吐蕃属民”;狭义的属民有高等属民和低等属民(又称“黔
亦作赛斐。满语音译,汉称木匙或木匕。东北满族及其他民族所普遍使用的一种食具。《三朝北盟会编》卷4有金代女真人使用此食具的记载。长约4寸,上锐下丰,削木而成,燎以火,曲其柄,佩于带上,用以代箸。
参见“衮布”(2091页)。
见“叶赫部”(539页)。
见“文海”(386页)。
旧时云南碧江怒族地区裁决案件的一种习惯法。俗称“神判”。通常用以处理较大而又没有足够证据的案件。由头人主持裁判,当事人双方筹集相等数目的牛只或其他财物,届时亲友邻居到场。裁决方法是,把一条长约60—7
即“丘富”(593页)。
藏语音译,宗(相当内地之县)政府职官名。原西藏地方政府时,由政府、贵族或寺院各自委派的庄头和乡吏。僧俗各1人,为世袭,专司差役的摊派与检查,处理案件,出席宗政府会议。例由群众推选,宗政府任命。无物质待
?—1736清代后藏地方官员。汉籍又作诺颜和硕齐。藏族。※颇罗鼐之弟。受命管辖、操练哈喇乌苏兵,护卫西藏,授头等札萨克台吉,世袭。雍正五年(1727),卫藏战争中,与后藏戴本江洛金巴率兵2000驻守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