夷貉
见“貊”(1732页)。
见“貊”(1732页)。
见“土鲁番”(68页)。
辽代部族名。史记为辽属国(一记为辽之一部)。据史载,辽属国可记者59,朝贡无常。有事则遣使征兵,无定额,从其便,不从者讨之。有人以为是部即《辽史》所记之“查剌底”,为※乌马山奚之一部。
明代西藏地方官员。藏族。15世纪人。属杰族,或称格族。《西藏王臣记》载,其先祖历任吐蕃赞普松赞干布内相,赤松德赞时执法大臣。至其父格·释迦明该族已历20代。初依附帕木竹巴政权阐化王查巴杰岑,先后任西藏
见“宝丰社”(1522页)。
书名。简称《归真要道》,亦音译“米尔萨德”。清初回族经师※伍遵契译。原著为波斯文。作者为德黑兰的阿布杜拉(活动于十三世纪中叶)。成书于希吉来历(回教、即伊斯兰教历) 618年(宋嘉定十四年、1221)
瑶语音译。亦称“班律”,俗称“石牌法律”。解放前广西大瑶山瑶族各个石牌组织(有以村寨为单位或若干村寨联合组成)制定共同遵守的法律条文。各个石牌组织所制定的条文多少不一,少则数条,多则十数条。条文虽简,
土族地区藏传佛教寺院。位于青海互助土族自治县西北部湟中胜地五峰山上,以其形状似人的五指而得名。距县城约15公里。创建于明崇祯十五年(1642)。清乾隆(1736—1795)年间,修建亭台楼阁,方丈殿宇
亦作“柏洁夫人”,即“慈善夫人”(2407页)。
彝语音译。解放前四川凉山昭觉滥坝等地彝族奴隶社会的财富级别之一。又作“苏沙”。意为“拥有极少的财产”。为下等户。根据每户占有生产资料和单身奴隶的多少,由本家支议定而划分,以便在冤家械斗调解后分担赔命价
即“貊”(173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