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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耕制

又称“伙耕”,汉语称谓,民族不同,名称各异。解放前我国南方许多少数民族广泛盛行的一种生产协作形式。主要是因生产力低下,必须几家联合起来生产,也是传统的原始互助习惯的延续。一般由二三户或四五户组合而成。大体分为伙有共耕和私有共耕两种:伙有共耕,土地属伙有,包括原属氏族或家族分割成为几户所有的集体耕地、家族成员几户联合开垦的荒地和几户合伙买进的土地等等,他们共同耕作(开始并不计较各户所出劳力多少,后来有些变为各户对等出劳力,但对劳力强弱仍不计较),种子按户平摊,收获均按户平均分配;私有共耕,土地属各户所有,但不分占地多寡,合伙耕作,生产费用平摊,以户为单位平分产品。这种协作生产方式早期完全基于互助性质,依然体现出原始公有制的特点。随着私有制的发展和贫富差别扩大,一些富裕户在共耕组织中,利用多出土地或生产费用而少出劳力或多分产品,对缺地户和贫困户进行剥削,失去了原有的互助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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