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辖军器所
官名。南宋置,为军器所属官。初设六员,后改二员。
官名。南宋置,为军器所属官。初设六员,后改二员。
官名。渤海国十卫之一右熊卫长官,置一人。
官名。见“公府东曹”。
官名。北魏置。孝文帝太和十七年(493)定为八品上,二十三年复次职令,未见。
杂任职名。唐于殿中省尚舍局置给使一百二十人,掌供御汤沐、灯烛、杂使,贞观中省。
官署名。元至元十四年(公元1277年)置,属大都留守司。掌采伐车辆等杂作木材,及造只孙系腰刀把诸物。主官有提举一人,达鲁花赤一人监之;下设同提举、副提举、吏目各一人,司吏六人。
官名。北魏始置,东魏、西魏、北齐沿置。隋、唐行台尚书省置。皆一员,隋为视从四品;唐初陕东道大行台尚书省为正四品下,诸道行台尚书省为从四品上。与右丞掌分司纠正省内。高祖武德五年至九年(622—626)间
官名。宋朝大礼五使之一,以御史中丞、枢密直学士、知制诰、参知政事或翰林学士充任,掌皇帝亲行祭祀及举行大礼之有关仪仗事宜。官名。宋代于举行南郊等大礼时权置,常由御史中丞充任,事毕罢。
参见“刀剑备身五职”。
官名。北宋神宗熙宁三年(1070),中书置检正官,以京朝官充任,掌纠正省务。后以选人领其职,即称习学公事。元丰四年(1081)罢。熙宁七年于大理寺亦置,选曾试刑法、循两资以上者充任,佐理大理寺所掌公事
官署名。清末大理院、京师高等审判厅、京师地方审判厅,以及地方审判厅所属机构。负责关押未决人犯。置所长、所官掌其事。民国时,关押刑事被告人的地方。置所长、看守主任及男女看守等,分别办理所中事务,由高等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