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名。①北魏道武帝天赐三年(406)曾置,职掌不详。隋炀帝大业(605—618)间又置,属谒者台,员二十,从五品,掌出使。清朝为王公府属武职官员。顺治八年(1651)置,以世职领之。雍正四年(1726
官名。西魏恭帝三年(556)置,天官府御伯中大夫属官,正三命。北周武帝保定四年(564)改称纳言上士。
依照国民党政府于民国二十四年(公元1935年)十一月公布的《警察官任用条例》的规定,荐任警察官须具有下列资格之一始能任用:一、经高等警察行政人员考试及格者;二、曾任警察官或专办警察行政事务的荐任官经铨
官名。清末内阁法制院属官。宣统三年(1911)五月设。无定额,奏任。分任本院法律法令之起草与审议。
任官制度。明朝以岁贡生员充任教职的制度。凡岁贡生员将本年应领食饩贡于国子监,再由翰林院考试,合格者授以学正、教谕、训导等官。明代铨选方式之一。不定期举行,以铨选岁贡生员充任教职。
官署名。西晋始置,掌舟船水运河渠灌溉事务。长官为都水使者,属官有河堤谒者,参军二员,令史若干员。东晋改河堤谒者为都水谒者,员六人,惠帝元康(291—299)中复置水衡都尉,亦隶之。南朝宋孝武帝初罢,改
官名。唐制为赤县令之一,参见“赤县令(1)”。
官名。清朝刑部所属律例馆之属官。顺治二年(1654)设律例馆,以各部院通习法律者为提调。乾隆七年(1742),律例馆并入刑部,仍设提调官一人,以刑部司员兼充。后定满、汉各四人、掌章奏、文移、管理吏役及
官名。骠亦作票。西汉武帝置为重号将军,仅次于大将军,秩万石。东汉位比三公,地位尊崇。魏、晋南北朝沿置,居诸名号将军之首,仅作为军府名号,加授大臣、重要州郡长官,无具体职掌。魏、晋、宋二品,开府者位从公
官名。太平天国军中给事官。见“军中典官”。官名。太平天国设置,为天王府与东、北、翼三王府的属官,分别称为典天炮、典东炮、典北炮、典翼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