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六字典>历史百科>古代官职>官员在职务上犯罪的刑事处分

官员在职务上犯罪的刑事处分

尚书·吕刑》指出当时(西周时)主审案件的刑官,可能出现五种偏差:“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即依仗自己权势随意处理,或乘机和报恩怨,或暗中受到权势者的牵制,或乘机敲榨勒索,或贪赃枉法。若审判官犯了上述过错,就要与犯人一样受到刑罚。战国时代的秦,根据《睡虎地秦墓竹简》中的记述,已对贪赃枉法、玩忽职守、任用不当、违抗王命、论狱失刑、奸吏为事,见知故纵、结党败政等各种职务上的犯罪,规定了不同的刑罚。三国魏于太和三年(公元229年)颁行《魏律》十八篇,其中《告劾》、《请赇》、《偿赃》三篇是专为惩治官吏职务上的犯罪而设的,《告劾律》是关于告发官员犯罪行为的规定,《请赇律》和《偿赃律》则分别是对官吏受贿、贪赃的科刑与退赃的规定。至唐代,唐律中详细规定了各种职务上犯罪的行为,大致可以归纳为四类:一是贪污行为,如受财请求(包括受赃枉法和不枉法),受所监临财物及监临主守自盗等其他贪赃受贿行为;二是擅权行为,如置官过限或不应置而置,非法兴造, 兴造不言上待报,差科赋役违法,擅奏改律令、式,出使辄干他事,代署代判;三是失职行为,如贡举非其人,稽误制书及官文书,上书奏事有误,事应奏不奏,贻误公事,主司脱漏户口,部内田畴荒芜,不言及妄言灾害,违法授田课农桑,应受复除而不给,输课税物违期,不修堤防桥梁,四是违纪行为,如漏泄机密,私发官文书,旷职,出界,逃亡。官员若有上述行为之一,均须受到刑事处分。武官在军事上若有贻误军机、临阵惧敌、失亡与逃亡、擅发兵、违犯军令等行为,司法官若有追捕不力、纵囚失囚、出入人罪、决罚不如法以及其他妨害审判的行为,亦均属职务上的犯罪,要科以不同刑罚。《宋刑统》的规定与唐律相同。明律与清律中的规定也与唐律大体相似。北洋政府时期,依照民国三年(公元1194年)六月五日公布的《官吏犯赃治罪条例》的规定, 官吏犯赃分为枉法和不枉法两种。枉法赃在五百元以上者,处死刑; 不枉法赃在千元以上的处无期徒刑。卷款潜逃在五千元以上的,处死刑。其它依法律规定。上述条例的实行期定为三年。

猜你喜欢

  • 太官丞

    官名。又作大官丞。秦汉少府属官,太官令副贰,东汉有左丞、甘丞、汤官丞、果丞各一员,三国魏沿置。南朝宋置一员,隶侍中; 南齐一员,隶尚书省; 梁、陈改隶门下省。北魏隶光禄卿。北齐置为光禄寺太官署次官。隋

  • 司直中郎将

    官名。三国吴置,主监察群臣,弹劾非法。员一人,直属于皇帝,权势甚重。下设弹曲二十人。官名,三国吴置,掌监察群臣,弹劾违法者,直属于皇帝,权势极重。

  • 强臣

    强梁之臣的省称。即拥有大权的强暴之臣。《史记·仲尼弟子列传》:“是君上无强臣之敌。”《汉书·五行志中之上》:“上失威仪,则下有强臣害君上者。”《后汉书·袁术传》:“徒以幼小胁于强臣。”

  • 令仆

    尚书令、 仆射合称。 《晋书·周��传》: “若不三司,便应令仆邪? ”

  • 四门博士

    官名。北魏孝文帝太和二十年(496)始置,员四十人,九品上,掌四门学教授之事,检试诸郡学生成绩,兼整理秘书省典籍。北齐沿置,员二十人,正九品上,隶国子寺。隋初沿置,员五人,从八品上,文帝开皇十三年(5

  • 右祗候郎君班详稳

    官名。辽朝置,为北面官。著帐郎君院官员。右祗候郎君班详稳司长官。任此职者,多为皇帝亲近之人。

  • 邺奚官督

    官名。西晋置。《晋书·武帝纪》:“泰始五年(269)六月,“邺奚官督郭廙上书陈五事以谏,言甚切直,擢为屯留令。”

  • 守陵中士

    官名。西魏、北周春官府夏采下大夫守陵上士佐官,正二命。

  • 凭由案

    官署名。北宋哲宗元祐元年(1086),用司马光言,以比部之事归户部,设凭由、理欠、勾覆等案掌之。三年罢,其事复归比部。

  • 管理火药局监督

    官名。清朝工部火药局属官。佐管理火药局大臣掌局事。由本部堂官於满、汉司员、笔帖式内派委,无定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