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六字典>历史百科>古代官职>大学

大学

高等教育机关。清末始创办近代高等教育,辛亥革命后,首都与各省多设置大学。民国十三年(公元1924年)二月,依照北洋政府教育部公布的《国立大学条例》规定,国立大学设文、理、法、医、农、工、商等科,各科分设各学系。各国立大学可设数科或单设一科。招收高级中学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者,录取学生以其入学考试的成绩决定。修业期限为四至六年,采用选科制,学生修业期满,考试及格者发给毕业证书,称某科学士。国立大学设大学院,招收大学毕业生和具有同等学力者,研究有成绩者授予学位;并可设置各种专修科及“学校推广部”。国立大学的组织机构,设校长一人,由教育总长聘任;校长为本校的例任董事,与部派董事、聘请董事共同组成董事会,由校长负责召集,审议学校计划、预算、决算及其他重要事项;又设“评议会”,其成员由校长和从正教授、教授中推选若干人组成,由校长负责召集,评议学校内部组织,各项规章及其他重要事项;各科、各系及大学院各设主任一人,由正教授或教授组成,规划本单位课程及教育。在高级中学未普及以前,国立大学得设预科,招收旧制中学及初中毕业生,其修业年限,在四年制毕业者预科修业二年,在三年制毕业者预科修业三年。国民党政府于民国十八年(公元1929年)七月公布《大学组织法》,规定大学以研究高深学术,养成专门人才为宗旨。国立大学由教育部审察全国各地情形设立;由省政府设立者为省立大学;由市政府设立者为市立大学,由私人或私法人设立者为私立大学。上述大学的设置、变更及停办,须经教育部批准。大学分文、理、法、教育、农、工、商、医各学院,凡具备三学院以上者始得称为大学,不合上述条件者为独立学院,得分两科。大学各学院或独立学院各科得分若干学系,并得附设专修科。大学于各学院外得设研究院。大学设校长一人,综理校务;大学院或独立学院设院长一人,综理院务;独立学院各科各设科主任一人,综理各科教务;大学各学系设主任一人,办理各该系教务;大学各学院教员分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四种,由院长商请校长聘任,并得聘兼任教员,但其总数不得超过全体人数五分之一。校务会议审议大学预算,大学学院、学系的设置及废止,大学课程,大学内部各种规则,学生考试事项,学生训育事项,以及校长交议事项。校务会议得设各科委员会。大学各学院设院务会议,以院长、系主任及事务主任组成,以院长为主席,计划本院学术、设备事项,审议本院一切进行事宜;各学系设系教务会议,以系主任及本系教授、副教授、讲师组成,系主任为主席,计划本系学术、设备事项。大学职员及事务员均由校长任用。大学入学资格是须曾在公立或已立案的私立高级中学或同等学校毕业,经入学考试及格者。修业年限除医学院为五年外,其余均为四年。私立大学或私立独立学院另有校董会的组织,掌理学校经费及用人之权。另据民国十八年(公元1929年)八月十五日公布的《大学规程》中有关于学系设置的规定:大学文学院或独立学院文科分设中国文学、外国文学、哲学、史学、语言学、社会学、音乐学及其他各学系:大学理学院或独立学院理科分设数学、物理学、化学、生物学、心理学、地理学、地质学及其他各学系,并得附设药科;大学法学院或独立学院法科分设法律、政治、经济三学系,但得专设法律学系;大学或独立学院之有文学院或文科而不设法学院或法科及设法学院或法科而专设法律学系者得设政治、经济二系于文学院或文科;大学教育学院或独立学院教育科分设教育原理、教育心理、教育行政、教育方法及其他各学系;大学或独立学院之有文学院或文科而不设教育学院或教育科者,得设教育系于文学院或文科;大学农学院或独立学院农科设农学、林学、兽医、畜牧、蚕桑、园艺及其他各学系;大学工学院或独立学院工科分设土木工程、机械工程、化学工程、造船学、建筑学、采矿、冶金及其他各学系;大学商学院或独立学院商科分设银行、会计、统计、国际贸易、工商管理、交通管理及其他各学系;大学医学院或独立学院医科不分系。各学系遇必要时得再分组。国立的大学、独立学院与专科学校多由教育部直辖,如中央大学、浙江大学、中山大学、清华大学、四川大学、同济大学、暨南大学、武汉大学、北平大学、北京大学、北平师范大学、山东大学、北洋工学院、广东法科学院、上海商学院、上海医学院、艺术专科学校、音乐专科学校、中法工学院等;也有直属于他部的,如交通大学由铁道部管辖。省市立大学由省市政府管辖;私立大学或独立学院多由外国教会设立,民国十八年(公元1929年)各教会大学组织“中华基督教教会大学协会”,参加这个协会的有北平的燕京大学,南京的金陵大学、金陵女子文理学院,济南的齐鲁大学,苏州的东吴大学,福州的福建协和大学,上海的沪江大学、圣约翰大学,广州的岭南大学,杭州的之江大学,长沙的雅礼大学,成都的华西协和大学,武昌的文华大学、博文书院等十四所院校;还有未参加该协会的大学和旧教设立的大学,如北平的辅仁大学,上海的震旦大学,福州的华南女子大学,广州的夏噶医科大学等;间有私人创办的大学,如华侨陈嘉庚创设的厦门大学。以上各院校均按《大学组织法》组织而成,不属教育部直辖的,并受教育部的监督。此外,参谋部所属的陆军大学,内政部所属的中央警官学校则为军警系统的大学,其性质、组织与一般大学不同。参见“陆军大学”、“中央警官学校”。

猜你喜欢

  • 定洛大将军

    武官名。《隋书·百官志上》记梁大同四年(公元538年)魏彭城王尔朱仲远来降,命为定洛大将军,仍使其北讨,故以“定洛”为名。

  • 王傅府

    官署名。明太祖洪武三年(1370)于各王府分置,设左、右傅各一人,从二品,以文武要臣充任,以辅弼诸王。九年罢。

  • 光禄寺银库

    官库名。明清时光禄寺置银库,明制设大使一人。清制有司库二人,库使八人,经承一人,掌管银库出纳并储藏筵席所用金银器皿。

  • 都巡检使

    见“巡检”。官名。金朝在中都东、北部、中都西、南部和诸州置都巡检使各一员,正七品,掌界捕盗贼。中都东、北部巡检,在通州置司,分管大兴、漷阴、昌平、通顺、蓟、盈州。中都西、南都巡检,在梁山县置司,分管良

  • 法权讨论委员会(1)

    北洋政府时期国务院内部的临时机构。民国九年(公元1920年)北洋政府公布《法权讨论委员会条例》,在国务院内设置法权讨论委员会,掌理讨论关于收回法权的准备实行和善后事宜。设委员长、副委员长各一人,由大总

  • 右戏

    官名。西周置。《师虎簋铭》: “今余惟帅型先王命,命汝更乃祖考嫡官司左、右戏繁荆。”

  • 都官承务郎

    官名。隋文帝置都官员外郎,为侍郎的副职。炀帝改诸司侍郎为郎,废员外郎,增郎的员额为二人,后又减为一人,另置承务郎一人,掌同员外郎。唐武德初沿置,三年(公元620年)改为“都官员外郎”,见该条。

  • 灵台郎

    官名。唐武则天长安二年 (702)置,掌教习天文气象,兼掌观测天文气象,员二人,正八品下。肃宗乾元元年 (758)加号五官灵台郎,置五人,正七品下。宋初隶司天监,神宗元丰 (1078—1085) 改制

  • 廷尉左右监

    官名合称,即廷尉左监和廷尉右监。秦置廷尉监,汉分左、右,掌逮捕罪犯。《汉书·百官公卿表上》:“廷尉,秦官,掌刑辟,有正、左右监,秩皆千石。”

  • 閤门承旨

    官名。唐末五代置。百官从东西上閤门入殿庭,以其承传旨意。五代后晋高祖天福五年(940),令别定其名。